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跨期报销是在原则上不允许的。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在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的这个问题上,我们会计制度的建立者早已给我们想到如何处理。也就是说,跨年度报销,是可以入账的。
会计准则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以前年度的发票报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在税务处理上,具体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
税收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以上政策,我们就知道,在费用较少,1000以下,跨年度的费用报销,可以直接列支到本年度的费用中来。金额大时,需要借助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处理。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
1、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种种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应在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2、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如果取得的发票与预计金额存在差额,取得发票的时点发生在出具财务报告前,应调整当年的账务和财务报表,取得发票的时点如发生在财务报告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差错更正,但是进项税应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
税前扣除的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一致。
3、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这种情况对于企业来说操作的空间就会大很多,既可以视为次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账务和税务的处理,也可以按照第二种方式来进行处理,但是为了安全起见,应选择按照第二种方式进行处理,视同开票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更为简便。
例外情况: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对于购建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的情况,调整期限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
案例会计分录
2020年的一张费用发票比如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21年想报销,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元
贷:库存现金2000元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元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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