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CMA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扶持之泉州篇中国管理会计网
管理会计作者 编者: Meteor 预计阅读时间: 4分钟 管理会计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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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布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近5年内,获得CMA证书者,从事所在专业领域工作且最近连续2年年薪达到泉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满足相关要求者有机会认定为第五层次人才,给予相应政策待遇。有机会获得5万元安家补助、5万元工作经费等工作生活补助;获得5万元购房补助,相应标准的租金补贴;承租人才公寓,享受人才限价房等优惠政策。在子女入学、配偶和子女就业、医疗保健、培训休假、户籍迁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海关便利、文化景区服务、公共交通服务等多个方面享受相应政策。
管理会计CMA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扶持之泉州篇
具体政策细则如下:
为深耕人才“港湾计划”,健全完善层次分明、简便易行的人才评价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服务支撑引领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20〕4号)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等文件要求,适应我市“十四五”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适用于以受聘、合作、受派、创办企业等方式在泉就业创业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泉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人才,均可对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年版)》(详见附件1)申请认定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引进的,可对照团队评审条件申报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福建省党政类引进生等不列入此适用范围。
(二)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其中,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由市级认定,给予相应政策待遇;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由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落实相应待遇。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原则上接续第五层次人才之后进行设置。
(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满足更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对在行业领域内造诣精湛、有广泛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再次申请认定时可不受所担任职务、取得荣誉奖项等认定条件的年限限制。认期内申请重新认定(含自主认定)并入选的,视为主动放弃前一次认定结果。认期内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流动,并及时报备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协调转移属地管理关系;流出泉州的(指工作关系不在泉州),即日起自动取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资格。
(四)在泉申报认定的省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比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进行服务管理。其中,省特级、A类人才比照市第一层次人才;省B类、C类人才分别比照市第二、三层次人才。

二、人才认定

(一)采取“条件确认制、自主认定制、专家举荐制、赛事评审制”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满足相应条件的人才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凭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注重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注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有利于人才价值实现、有利于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良好环境。
(二)采取条件确认制认定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须符合新修订《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年版》(详见附件1)规定条款之一。认定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须为近3年内首次从泉州市外以受聘、合作、受派、创办企业等方式引进(含泉籍人才返泉创业就业),或未曾申报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且流出泉州市满3年后又返泉就业创业不超过1年(不含企业集团内部人员调动);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受聘于我市事业单位或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担任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受聘于事业单位的按2倍及以上标准确定,受聘于企业和其他性质单位的按3倍及以上标准确定)。
2.个人或所在机构与泉州市机构合作创建公共平台,个人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首席技术官,拥有项目运营所需的人才团队或战略性伙伴,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从市外企业(机构)选派到泉州市内分支机构、企业或项目工作,在选派企业(机构)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市内受派机构(企业、项目)担任高管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职务,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选派和受派单位支付年薪合计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及以上。
4.在泉州市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个人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30%以上,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30万元)和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三)已与我市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我市创业的待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市高层次人才进行预认定,预认定资格1年内有效。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待引进人才,正式落地我市后,确认为市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市之日起计算。
(四)认定工作原则上采用网上审核作业,用人单位通过网络申报后,经分级审核、社会公示、核查征信无异议后研究核准,并予以发证(认定流程详见附件2)。
(五)通过自主认定制、专家举荐制、赛事评审制等方式,评价认定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按主管部门出台的专项文件细则操作。

三、团队评审

(一)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分为用人单位引进团队、来泉创业团队两种类型。凡近3年内从泉州市外引进的具有国际国内先进创新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的高层次人才群体(至少包括1名带头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带头人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相当层次人才担任,核心成员稳定合作2年以上,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可申报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1.属泉州市用人单位引进团队,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拥有3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团队成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保证至少1名团队成员全职在泉工作,其他成员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2.属来泉创业团队(含创办企业或科研机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带头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成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且担任技术总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2)团队拥有创业经验丰富的成员或曾任国内外知名企业、金融创投机构中高层管理职务的成员,至少有1名团队成员全职在泉工作。
(3)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二)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采取“网上审核作业+专家评审”方式确认。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通过网络注册申报,经属地初审推荐、专家综合评审、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确认(评审流程见附件2)。
(三)待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已与我市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引进人才团队,或拟来我市创业的人才团队)可先行参评和预认定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预认定资格1年内有效。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待引进人才团队,正式落地我市后组织现场考察,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提出经费资助建议。
(四)入选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成员,凡符合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均可同时申报认定。
(五)同一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入选后不得重复申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入选后应在泉连续工作或服务时间不少于3年。

四、政策支持

(一)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即可在认期内享受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和子女就业、医疗保健等一揽子政策待遇。属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另给予安家补助和工作经费支持以及税收奖励、工龄计算、编制周转使用等待遇(详见附件3)。认期内晋级的,市级资金补助予以补差;申请重新认定并入选的,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按新认定层次转续执行;流出泉州市的,享受的工作生活待遇即时终止。
(二)确认为福建省引进的特级和A类、B类、C类人才,在享受省级安家补助基础上,比照享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支持;但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助(含省、市、县级,及不同认期内),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确认为近3年引进的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情况,给予工作经费、金融支持、用地支持等创新创业支持。团队成员同时被确认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但工作经费支持不重复享受。
(四)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市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追加支持。
(五)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高层次人才如同时符合《市委组织部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改善泉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卫计人〔2016〕23号),全市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高层次人才如同时符合《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桐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泉教高〔2019〕10号),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建立“统一公布、分头落实”的政策落地机制。对涉及资金补助的,牵头单位要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重点评估人才(团队)在岗情况、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业绩贡献等。评估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实施

(一)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团队评审和政策支持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市委人才办牵头协调、推动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具体执行、兑现政策。
(二)各县(市、区)须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市第六、七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和政策支持。人才认定标准须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实施,人才认定由各县(市、区)通过全市“一站式”服务系统自行审核。今后县级高层次人才原则上统筹纳入市第六、七层次人才,并给予3年时间过渡衔接。
(三)对现有人才认定市高层次人才,原则上要求年龄不超过70周岁;对引进人才,一般要求年龄不超过65周岁。属能力特别突出、能带来重大贡献的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单位提出并报市委人才办同意,年龄可不作限定。
(四)已认定的市高层次人才、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若未能履行协议提前流出泉州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和属地县(市、区)报备,属地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核实后自动终止其相关待遇(查核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查核结果须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未报备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五)市高层次人才、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终止相应待遇,并追回支持资金: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
2.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3.认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4.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涉黑涉恶当事人的;
6.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其中,属第一种情形的,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各级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动态调整。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施行之前认定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尚在有效期内的,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但2020年7月1日以后在泉同时申报认定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级生活补助与省级安家补助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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